为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九十七条在实践中的争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就股东知情权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细化,然而,最终发布版相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回避了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的查阅问题。为此,经查阅《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正式发布后法院公开的12个省的18个司法案例,就各地法院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出台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问题的基本态度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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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可以以其持有其他公司B(以下简称“股权公司”)的股权对目标公司A(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进行投资(以下简称“以股权出资”),投资完成后,目标公司A持有B公司股权,而投资者经由该等投资持有A公司股权。该等以股权出资的行为,实现了投资者和目标公司互换股权的目的,在收购交易中该等换股操作有利于公司股权重整。但以股权出资不同于以货币或其他实物出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存在诸多限制性因素并需履行特定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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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控制作为一种运用于境外上市的创造性制度,肇端于美国安然公司SPE(Special Purpose Entities)运作及审计丑闻,安然丑闻事件导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美国规则导向型(Rule Based)的会计准则进行自我反省,并在第46号修订案提出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可变利益实体)的概念,即投资人如果对某一实体的控制权并非藉由多数投票权而获得,那么这样的实体则被称为可变权益实体。这一概念的重要性在于,如果某个公司是一个VIE的主要受益人,那么该公司在提交报表的时候必须将该VIE整合进报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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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协助一位非公司员工的第三方人员,以公司名义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即通常所谓的社保挂靠行为。该等“挂靠”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因为不存在真实劳动合同关系,存在行政责任风险及民事责任风险,企业人力资源需注意防范,规范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并及时与委托代缴社保人员及时签署《委托代缴社会保险协议》,避免社保挂靠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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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复杂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用更简单的方式呈现出来,帮助法官和客户,更好地理解你的诉求?天同律师事务所三大诉讼法宝之一——诉讼可视化秘籍大公开,让你用图表更好地进行信息输出与可视化表达。现在,天同律师事务所更将此前网易云课堂“诉讼可视化”的课程集结成册出版《诉讼可视化》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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