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背景

客户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而被起诉。涉案金额并不大,本金连同利息共计十余万。有意思的是,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后,发现诉状及证据中的利率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

  • 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利率为月利率2.4%
  • 于借款合同当日签署的借据记载借款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 原告起诉状中起诉状中则请求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

在本案中,利率如何确定直接导致利息如何计算。如果保证人最终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利率及利息是一个值得争取的答辩点。然而,类似本案中存在不同利率约定的民间借贷纠纷,究竟该作何处理?

视为“约定不明”而不计利息?

以较低利率为准?

  • 借据签署在后,取代借款合同意思表示?
  • 合同文本為出借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應作出不利於出借人的解釋?

维基百科:安慰函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类文件,表示一家公司作为商业合同的一方的财务合理性与支持信息。可由注册会计师声明该公司的招股书依据通行的会计准则没有虚假或误导信息。也可用于提供评价公司的资产,如油气公司的地质储量。安慰函也可用于子公司的父公司或银行的书面保证以“安慰”客户该公司有能力或愿意偿债。虽然在绝大多数国家安慰函对于合同各方没有法律强制约束力,但是出具安慰函的一方是在使用自己的“商誉”为担保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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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十五年,亦即公元1587年,在西欧历史上为西班牙舰队全部出动征英的前一年,而在中国,这平平淡淡的一年中,发生了若干为历史学家所易于忽视的事件。这些事件,表面看来似末端小节,但实质上却是以前发生大事的症结,也是将在以后掀起波澜的机缘。在历史学家黄仁宇的眼中,其间的关系因果,恰为历史的重点,而我们的大历史之旅,也自此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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