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背景
客户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而被起诉。涉案金额并不大,本金连同利息共计十余万。有意思的是,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后,发现诉状及证据中的利率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
- 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利率为月利率2.4%
- 于借款合同当日签署的借据记载借款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 原告起诉状中起诉状中则请求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
在本案中,利率如何确定直接导致利息如何计算。如果保证人最终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利率及利息是一个值得争取的答辩点。然而,类似本案中存在不同利率约定的民间借贷纠纷,究竟该作何处理?
视为“约定不明”而不计利息?
以较低利率为准?
- 借据签署在后,取代借款合同意思表示?
- 合同文本為出借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應作出不利於出借人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