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专家》(Bull)海报
广东高院:应债权转让双方或受让方单方申请,可以依法变更诉讼当事人
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债权转让情形,如需变更诉讼当事人为债权受让方,通常由债权转让双方即债权转让方与债权受让方共同向法院申请,亦可由债权受让方单方面向法院申请,目前尚未见债务人(包括主债务人及担保债务人)单方面申请并获准的情形,法院裁决准许变更诉讼当事人的前提是债权转让事宜已依法通知债务人。此外,债权转让价款是否支付并非考量因素,仅需债权转让双方达成债权转让合意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即为已足。
最高法院:债权受让人有权直接申请执行,并不必然要进行执行申请人变更
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原权利人已经申请执行的,在执行中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同时,权利承受人也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承受人,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这种情况属于在立案阶段解决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问题,并非必须由原权利人先申请执行,之后在执行中裁定变更主体。
最高法院:再审期间债权转让的,仍不影响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当事人恒定的原则,转让案涉生效判决确定之债权并不影响民生银行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当事人将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时,让与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并不因此丧失,诉讼仍在原当事人之间进行。
最高法院:已签署协议但尚未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未产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使已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生效的,亦不影响原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